皇城相府集團“午亭山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異議復審重審案改判勝訴
一、基本案情
(一)雙方當事人
原告(原異議復審申請人、原異議人):陽城縣皇城相府(集團)實業有限公司
原告代理機構:北京黃金智慧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第三人(原異議復審被申請人、原被異議人):李驚濤(自然人)
(二)爭議商標:
申請號:5452001
申請日期:2006年06月30日
初審公告日期:2009年10月27日 初審公告期號:1189
類別及服務項目:第41類,公共游樂場;游樂園;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服務);提供娛樂設施;教育;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書籍出版;攝影;夜總會;假日野營服務(娛樂)。
商標圖樣:
(三)案情簡介:
“皇城相府”是申請人陽城縣皇城相府(集團)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皇城相府公司)管理的國家5A級景區,別名為“午亭山村”,是清初名臣陳廷敬故居,其中使用在第39類觀光旅游服務上的“皇城相府”商標在2007年即被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陳廷敬晚號午亭,是康熙皇帝的老師,“午亭山村”則是康熙帝親筆御書給陳廷敬的匾額,用以褒獎其勤政、廉政、剛正不阿、不遜私情的高貴品質,該匾額一直奉立于皇城相府景區的大門入口處明顯位置,上述歷史背景廣為人知。
河北自然人李驚濤,在第41類“公共游樂場、夜總會”等服務上將“午亭山村”搶注。該案歷經異議、異議復審、行政訴訟、異議復審重裁四個階段,其中異議復審、行政訴訟、異議復審重裁階段均為我機構代理:
異議階段,商標局未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張,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異議復審階段,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也未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張,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行政訴訟階段,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支持皇城相府公司的主張,認為(1)“午亭山村”是皇城相府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旅游服務商標,被異議商標的商標標志與其相同,指定服務亦屬于相同或類似服務,因此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2)李驚濤注冊被異議商標在夜總會服務上系對社會公序良俗的損害,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因此,撤銷了商評委的裁定。
異議復審重裁階段,商評委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以上兩條規定,不予核準注冊。
二、主要做法與經驗
(一)全面適用相關法條:
通過對案件的分析,找出該案件的可行性之處,主要適用了以下法條,(1)原《商標法》第二十八條,主張“午亭山村”與“皇城相府”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2)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既主張損害在先權利(知名景點名稱權),又主張是對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搶注;(3)原《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主張被異議商標用于指定的夜總會等服務上會對具有非物質文化遺產性質的知名景點名稱和社會公序良俗產生不良影響;(4)原《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認為被異議人具有搶注知名景點名稱的一貫故意,其申請注冊的“叢臺”商標也是河北一著名景點名稱,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并非以使用為目的,而是一種為牟取高額轉讓費的投機行為。
上訴主張的法條中,雖然結論只是依據了原《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其他未適用的法條在證明“午亭山村”知名度、被異議人的惡意均具有輔助性的影響,對案件的整體認定也起到了作用。
(二)堅持運用專業知識打擊搶注者,相信法律正義:
被異議人在商標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中均未答辯,但卻在該案的訴訟程序中委托律師致電皇城相府公司的代理人(即我機構)洽談商標轉讓事宜,開口要價100萬元,我們將被異議人的漫天要價行為在法庭上向法官陳述,并堅持以專業知識打擊搶注者,堅信法律正義。
三、典型意義
(一)案情典型,(1)將未注冊為商標的知名景點名稱作為 “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公共游樂場等相關服務上保護,對以前認為此類商標不具有顯著性的爭論觀點是個較大的突破,從而讓本案具有較強的典型性和指導性。(2)結合歷史情況,認為被異議商標“午亭山村”指定使用在夜總會等服務上具有不良影響,將相對性質的權利以禁用條款保護是本案的另一典型意義所在。
(二)影響重大,該案受到當地陽城縣政府、旅游局的重視,并出具相關文件予以支持。
(三)指導意義,該案的成功解決為以后此類案件的解決有相當好的指導意義。
相關裁判文書:
1、第5452001號“午亭山村”商標異議復審重審裁定:商評字[2013]第145090號重審第0000001064號,重裁結案日:2015年9月19日
2、第5452001號“午亭山村”商標異議復審行政訴訟一審判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2897號,2015年2月12日收到判決
3、第5452001號“午亭山村”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商評字[2013]第145090號